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将于7月4日起访问日本,届时他将公布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综合报告。另一方面,日本东京电力公司一再强调,排海计划不会推迟,最快7月开始排海作业。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打着怎样的算盘?力争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首肯”,真能为核污染水排海求得“护身符”?
日本“一意孤行”最快7月开始核污染水排海作业
不顾日本国内和全球多地专家、民众的反对,日本政府加速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
日本最新检测结果显示,福岛核电站港湾内捕获的鱼类体内所含放射性元素铯超标,达到日本法定标准的180倍。日本政府坚称“水质无毒,排放有理”。但如果核污染水真的安全,为何不留着自己使用?为何不用于国内的农业和制造业或向国内湖泊排放?说白了,选择排海方案的理由很简单,就是“成本最低、最易操作”。
福岛大学食农学类准教授林薰平表示,多核素去除设备(ALPS)、排海设备以及稀释设备和排海隧道,即使现在正常运行,但20年30年后产生怎样的老化问题让人担忧。日本东京电力公司计划“边排海边维修”,但林薰平认为,如何处理以及如何管理核污染水,应该先展开民众讨论,而不是擅自作出决定。
核污染水排海不是日本一家的私事
从现有信息看,总量高达130多万吨的核污染水预计排海时间将持续30年之久。德国研究机构分析指出,自排海之日起相关放射性物质在57天内即可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10年后蔓延至全球海域。
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长普纳6月26日发表声明称,日本向太平洋排放放射性废物计划事关海洋环境、渔业、民众健康以及子孙后代利益,应寻求其他处置方式。6月30日,部分菲律宾民众前往日本驻菲大使馆门前举行抗议活动,呼吁日本政府取消将福岛核污染水排入大海的决定。
福岛大学食农学类准教授林薰平表示,很多渔业从业者以及福岛县民都认为现在将核污染水排海是错误的决定。应认真讨论如何处理核污染水再作出决定,并且征得渔业从业者们的同意。在此基础上邀请当地民众和日本国民以及亚洲、太平洋国家的人们到福岛参观。
国际原子能机构评估不是排海“护身符”
2011年福岛核事故的起因虽然是地震加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但造成事故升级和大规模核泄漏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在事故发生时,日本东电公司没有第一时间引入海水冷却,妄图保住核反应堆,考虑的是财产至上而非生命至上。而在之后的污染处理过程中,更再次证明日本的严重失职。
在核污染水处置方面精于“计算成本”的日本政府,在某些其他方面却舍得“大笔花钱”。近日,韩国媒体报道称,据匿名知情人士爆料,日本政府提前获得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福岛核污染水处置技术工作组最终评估报告草案,并提出实质性修改意见。日本官员以所谓“捐赠”为由,给了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100多万欧元。
日本处心积虑想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首肯”,但首先,日方同该机构工作组确定的授权范围被严格限定于仅评估排海这一种方案,既没有评估其他更安全稳妥的处置方案,也没有评估排海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长期影响。其次,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职责仅限于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制定安全标准,并不包括批准或审核排污行为。因此,该机构工作组的评估,绝不是日方将核污染水大肆排海的“许可证”和“护身符”。
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资深国际法专家,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国在接受《蓝厅观察》记者采访时,列举了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所违反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诸多条款:如《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5条规定一国不应该将污染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从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第210条规定沿海国在其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倾倒废物前,应与地理上邻近的国家审议此事。
日本强推排海计划违反国际法
6月13日,日本驻华使馆就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举行外国驻华媒体记者吹风会。这场不邀请中国媒体参加的吹风会,却句句不离中国。日方不仅对中方使用“核污染水”的称谓表示关切,更猜测中国将相关问题作为针对日方的“外交牌”。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明确回应,日本散播虚假信息,企图混淆国际视听,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底气不足。
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高之国表示,有了核电工业以后,从未发生过像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这样的事件,其最坏的影响就是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他指出,“国家有责任确保它管辖范围内和它控制的活动,不至于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造成环境损害。”这是一个习惯国际法的规则。对任何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包括日本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将来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后,有证据证明确实对环境、生态、经济、人类安全造成损害,那么日本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福岛核污染水总量之大、成分之复杂、处置周期之长史无前例。日本的排海决定既说服不了本国民众,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邻国及太平洋岛国民众不放心、不答应。日本政府执意强推核污染水排海既不负责,也与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背道而驰。全人类没有理由共同承担日本转嫁的核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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