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计划公布以来,面对多方反对意见,日本一意孤行,在今年6月12日开始对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陆地排放设施进行试运行。前几日的最新检测结果显示,福岛核电站港湾内捕获的鱼类体内所含放射性元素铯超标,达到日本法定标准180倍。巨量核污染水的危害不可估量,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的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
2011年福岛核事故的起因虽然是地震加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但造成事故升级和大规模核泄漏更多的是“人为因素”。东电公司在事故发生时,未在第一时间引入海水冷却,妄图保住核反应堆,考虑的是财产至上而非生命至上,错过了防止堆芯融化的关键时间。此后的污染处理过程再次证明日本严重失职。福岛第一核电站位于日本阿武隈山系地下水脉的正上方,每天约有近900吨地下水经其下流过,约一半流入厂房内部及地下区域与高放射性物质接触后成为核污染水。加上所在地降雨充沛,台风多,核污染水交汇相融。日本制定的处理方案中,要求清除污染源,控制地下水和雨水不接近污染源和防止核污染水外泄。但是这三项要求没有一项真正达标。日本选择排海方案,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把最大的环境风险转嫁给全人类。
福岛核污染水与正常在运核设施产生的核废水存在本质不同。福岛核污染水是源于接触过熔毁堆芯残骸的冷却水、地下水和雨水,含有大量核裂变产生的放射性核素,很多核素在自然界中原本不存在。日本处理福岛核污染水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令人忧虑。一方面,日本存在信息封锁行为。2013年底,日本通过《特定秘密保护法》,加大新闻管控和信息封锁。2014年《特定秘密保护法》正式实施的当天,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决定今后福岛核灾现场不再接受外部评价。另一方面,日本的对外承诺与实际行动存在相当大的差距。2020年日方对“ALPS处理水”进行二次处理实验并在年底宣布“达标”。然而,日本所谓“达标”的实验样本量仅为2000吨,仅占当时其储藏的核污染水总量的0.16%。其次,日本对核素的检测范围,未包括除了氚以外的一些更具潜伏性和危险性的同位素。事实上,除了含有大量氚外,日本“核处理水”中还有锶90、钇90、锶89、铯137等多种核素超标。日本甚至夸大宣传其处理过的核污染水达到饮用标准。如果这样,日本为什么不将这些可饮用水排在其国内的湖泊加以利用,而是排往海洋呢?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放决定和行为将明确触犯以下条约义务:第192条“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至于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第195条“各国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的污染时采取的行动不应直接或间接将损害或危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第207条“在最大可能范围内的海洋环境中尽量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等。面对详实清晰的条约规定,日本驻华大使馆发布的《处理水相关Q&A》中,只用了“并无公约等对此类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国事先理解的义务加以规定”一句话加以搪塞。
警钟犹在耳,日本已经在处理福岛核事故中酿成大错,使福岛及周边伤亡惨重。在全人类的整体利益面前,日本应当严重恪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的义务,停止不负责任的巨量核污染水排海方案。国际社会应尽快联合起来,及时制止日本冒险行径的进一步推行。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罗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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